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促-7164-202503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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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施青蓮 陳秋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 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債權人施青蓮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人被害金額記載為0000000元,與114年3月25日陳報狀附表金額合計0000000元不符)。㈡陳報債權人施青蓮、陳秋萍二人各自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