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4-司促-7301-202503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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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債 權 人 勁銳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建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翠蘭即新發玻璃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工程契約書影本。㈡補正債務人蘇翠蘭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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