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4-司促-7303-202503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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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3號 債 權 人 李俊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仲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借款1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㈢提出Line截圖阿莫為債務人張仲廷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