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4-司促-7306-202503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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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6號 債 權 人 博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震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5,83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573元不相符)㈡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租借鐵柱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租借鐵柱契約書影本)。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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