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司促-7541-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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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氏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氏鳳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 債務人鄭氏鳳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