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司促-7547-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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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7號 債 權 人 新心向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志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㈡提出陳玉玲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狀附公所備查函為112年度,提出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㈢提出債務人應繳納每期管理費4,299元、每月電梯基金540元、每期修繕基金6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㈣提出債務人累積共欠繳103,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㈤陳報存證信函費用金額為何?並提出存證信函相關費用收據影本,另陳報並釋明由債務人負擔此項費用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