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司促-7549-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債 權 人 楊雅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巧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㈡補正合資購買冰箱、鍋具之相關收據影本。㈢補正請求利率為何?㈣補正租賃契約書影本。㈤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潘巧庭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