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司促-7554-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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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謝丞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謝丞凱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12日向債權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用期限為3年,自109年5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2日止,查債務人於111年1月7日申請勞工紓困貸款展延12個月,其還款期間即至113年5月12日止,另於110年6月2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223.141.246.40)向債權人線上申貸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100,000元整,並約定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查債務人於111年1月7日申請勞工紓困貸款展延12個月,其還款期間即至114年6月25日止,二筆借款皆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自債權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需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三)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四)另債務人對於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五)債務人112年聲請前置協商,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核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分期償還。(六)詎債務人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毀諾,本息僅分別攤還至113年10月09日、113年11月09日止,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14,495元、45,86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有記錄來源IP及身分驗證方式之放款借據及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單為證。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債權查詢單、紓困展延申請書各二份。2.前置協商毀諾通知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5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95元 謝丞凱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45865元 謝丞凱 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95元 謝丞凱 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45865元 謝丞凱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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