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司促-7677-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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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虹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52,054元利息起算日係「113年1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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