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司促-7677-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虹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1)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項目一所載之違約金(2)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項目二所載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