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司促-7698-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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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8號 債 權 人 黃柏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鴻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龍門土木包工業之歷次變更之商業登記資料。㈡確認債權人僅為黃柏峻一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因與狀附授權書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符)。㈢提出雙方簽立工程合約書影本。㈣確認債務人為曾鴻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授權書繼承人對碁元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工程款債權不符。)㈤提出被繼承人黃文彬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㈦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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