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司促-7705-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5號 債 權 人 林芸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垣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存證信函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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