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司促-7709-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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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 債 權 人 魯班傳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國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昱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臺中市○○區○○○街0號2樓之1之第1類建物謄本正本(個人所有權全部)。㈢確認請求金額1,04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訴訟標的金額8,994元不相符)並陳報請求金額8,994元之計算式。㈣提出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㈤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8,994元之釋明資料。㈥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