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促-7797-202503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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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謝宛眞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謝宛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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