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4-司促-7800-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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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哲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健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所載其中「(1)貳萬零參佰肆拾捌元自民國114年2月30日起」,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並無「2月30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