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V-114-司促-781-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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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A01即A05之繼承人 A02即A05之繼承人 A03即A05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4即A05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