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4-司促-7812-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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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債 權 人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炘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4年1月1日」?㈢提出承攬運送契約書影本及發票影本。㈣陳報請求金額94,354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