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4-司促-7815-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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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5號 債 權 人 張郡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志良即蔡怡宣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債務人蔡志良即蔡怡宣之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務人蔡怡宣已死亡)⑴債務人繼承系統表。⑵被繼承人蔡怡宣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⑷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㈡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元與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㈣列被繼承人蔡怡宣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被繼承人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