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4-司促-7879-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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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徐李玉芬 徐國原 葉怡姍 一、㈠債務人徐李玉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玖萬 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徐李玉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國原負清償之責任。㈡債務人徐李玉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零伍拾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徐李玉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國原、葉怡姍負連帶清償之責任。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徐李玉芬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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