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4-司促-7880-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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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8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羅進國兼楊和蓉之繼承人 羅仁謚兼楊和蓉之繼承人 羅惠文即楊和蓉之繼承人 羅正賢即楊和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羅進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貳仟肆佰 參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羅進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仁謚兼楊和蓉之繼承人、羅惠文即楊和蓉之繼承人、羅正賢即楊和蓉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和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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