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4-司促-7903-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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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 債 權 人 永續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欣振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永續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之印文。(即公司大小章)㈡請確認曾麗芳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㈢請確認「梁宇凡」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