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司促-7906-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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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6號 債 權 人 許筱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安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對話Line截圖係債務人蔡安智之釋明文件。㈡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具狀補正,然卷內並無其他可供勾稽比對債務人身分之釋明文件,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四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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