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4-司促-7907-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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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7號 債 權 人 陳盛鈺 代 理 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陳錦梅即趙崇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趙崇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陳報債務人101年借款400萬元按月攤還本金利息金額各為何?101年借款400萬元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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