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促-795-202503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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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蔡素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東海、陳宛榆、林棟樑、易霖實業有限 公司、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雪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即法律關係為何、發生時間、金額、清償日、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㈡陳報每筆租金逾期日為何?並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每筆租金逾期日不相同,請分列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且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㈢確認債權人為蔡素琴是否有誤?(查與狀附請求原因事實欄各個債務人向第三人林蔡玉梅、林雲彥或林耀煌租賃房屋不相符。)如是,請陳報請求聲明欄一至六項之債權人各為何人及住址為何。㈣請具狀更正本件已到期部分之請求,並表明請求金額為何?(就未屆期之租金,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㈤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易霖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6月12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3712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