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V-114-司促-7983-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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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債 務 人 林中陽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零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㈧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