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V-114-司促-799-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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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謝億即謝慶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慶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及自民國(以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八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 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 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 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 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 明。 (二)緣案外人謝慶鐘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05月05日撥付信用貸款4 0萬元整予案外人謝慶鐘,貸款起於111年05月05日至11 8年05月05日,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 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2.94%計算之利息 (1 13年06月05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 息利率為4.65%)。按月計付;並約定案外人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 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 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三)次依案外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案外人IP位 置,聲請人確與案外人謝慶鐘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 。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案外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 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案外人謝慶鐘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 詳盡舉證之責。 (五)案外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6月05日,依契 約規定,案外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 案外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93,561元及如上所示之 利息、遲延利息。 (六)惟案外人謝慶鐘於民國113年07月10日死亡,經債權人 查詢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家事事件公告,繼承人謝鴻模及 張麗君聲請拋棄繼承公告,經查相對人謝億為其法定繼 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1148條及1153條規定,相對人 謝億應於繼承謝慶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遺 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 (七)綜上所述,懇請 鈞院鑒核,並准依消費借貸、繼承之 法律關係,賜准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