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V-114-司促-7991-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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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債 務 人 蕭淑媛 一、債務人蕭淑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督 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本件債務人方榮輝原位於臺中市北區大雅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榮輝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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