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V-114-司促-8040-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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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 債 權 人 黃雋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蔡漢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違約金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請求金額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之計算式各為何?㈡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㈢釋明對債務人蔡漢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工程合約書之相對人為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非蔡漢中。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