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V-114-司促-8045-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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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債 權 人 蕭健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嘉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㈢確認請求聲明自10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法定最高利息利率為年息16%,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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