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V-114-司促-8056-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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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哲瑋 楊誌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即債務人楊哲瑋前就讀致用高中期間邀楊誌家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額度叁拾萬元放款借據,茲依 兩造間放款借據之約定,聲請人係憑借款人於本教育階 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貸放金額總計 為新臺幣8,185元(下稱本件借款),借款人應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 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放款借據第七條約定)。 (二)本件借款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款人均願受 其拘束 (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 。 (三)本件借款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 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件 借款債務,如因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14年3月1日 )起,所 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件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 算,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 (四)詎借款人自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迭經催討無果 。茲依借據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 追討全部借款本息。然債務人楊誌家為本件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自應就借款人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30元 楊哲瑋、楊誌家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114年2月2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6830元 楊哲瑋、楊誌家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30元 楊哲瑋、楊誌家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