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促-8115-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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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 債 權 人 唐銘胃即唐銘俊 兼代理人 唐肇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榮峰、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債務人張榮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㈡敘明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及必要性(系爭3紙本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票2378號裁定並已確定)。㈢補正債務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㈣陳報債務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之地址為何?㈤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請求部分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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