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促-8118-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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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 債 權 人 董菁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智軒、張馨文、張明淞、楊淑美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並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請求利率為何?㈡提出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66號判決書影本。㈢提出投資期貨可以固定5%獲利之釋明資料,並提出債權人投入1700萬元之匯款收據影本。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