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促-8120-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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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 債 權 人 莫奕瑄 張珈晨 何冠臻 徐菀鎂 陳妤瑄 蔡侑蓁 鍾宜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錦聖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3,500元。(債權人7人×500元=3500元)㈡確認曲建鏵為債務人公司之「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㈢承上,請列錦聖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代表人)為其法定代理人。㈣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㈤陳報債權人7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㈥提出債權人7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㈦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