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8124-202503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4號
債 權 人 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素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確認債權人究為任「鳳」儀或任「鳯」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