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促-8193-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曾蔡阿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壹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曾盈琇前就讀彰化師範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曾蔡阿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2紙:(1)簽定日:93年9月3日,合計借款本金404,126元整;(2)簽定日:106年8月28日,合計借款本金54,47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查曾盈琇已於109年11月0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曾蔡阿娥為本案連帶保證人外,查無其他繼承人。債務人曾蔡阿娥對曾盈琇之債務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10,16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二紙、放出查詢單一紙、家事事件查詢公告一紙、繼承表一紙、最新戶謄二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