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促-8344-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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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俊明於民國113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2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9日止累計708,5 22元正未給付,其中694,102元為本金;14,120元為利 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俊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21,593元正未給付, 其中19,544元為消費款;84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34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4102元 黃俊明 自民國114年03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89元 黃俊明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255元 黃俊明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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