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促-8377-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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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 債 權 人 萬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錦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仁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張錦堂現為萬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提出債務人洪仁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8 樓之18)。 2.補正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資料(存證信函及掛 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確認訴之聲明中請求金額為新臺幣柒仟參佰柒拾捌元之記 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