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促-8378-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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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 債 權 人 萬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錦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麗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務人許麗姿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4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個人所有權全部)。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與訴訟標的金額18,172元與聲請狀內容7,378元不相符)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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