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促-8380-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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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80號 債 權 人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