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促-8382-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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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82號 債 權 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瓊美即黃枝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黃枝萬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㈢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