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促-8387-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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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87號 債 權 人 俞俊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怡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㈢確認請求年息1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證物借貸契約書二、雙方同意借款利息為年息百分之「無」之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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