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促-8448-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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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林琮茗 債 務 人 王椽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貳仟參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四四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03月18日撥付信用貸款20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7年,借期至120年03月18日屆滿,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5.41%機動計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三)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已詳盡舉證之責。(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1月1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及如上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證據: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四、繳款明細查詢乙份。五、利率變動表乙份。六、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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