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4-司促-943-202501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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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旭峰即劉天佑之繼承人、劉東林即劉 天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補正債務人劉旭峰即劉天佑之繼承人、劉東林即劉天佑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