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4-司促-943-202501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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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債 務 人 劉旭峰即劉天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東林即劉天佑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天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天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