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4-司促-949-202501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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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范塏暘 代 理 人 蔡富强 債 務 人 樺文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債 務 人 陳怡樺 一、㈠債務人樺文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樺文希有限公司、陳怡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