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4-司促-956-202501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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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6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湘琳即吳佩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請陳報債務人之台中實際住居地。㈣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自遲延日起之「滯納金」性質究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民法第205條規定意旨,超過年息百分之16利息之約定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