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催-109-20250303-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黃𤧣𤧣 林碧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公同共有之股票與各自持有 股票非屬同一案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