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催-121-2025030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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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黃翔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有幾張?各張支票資 料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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