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4-司催-124-20250310-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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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蔡先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CIA1062030號支票發票人合巧實業社之負責 人為何人?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請具狀釋明CIA1062030號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 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過程中記載之「客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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