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4-司催-14-20250109-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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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購買新臺幣47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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